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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 |
旧办法 |
概念 |
维修资金 |
维修基金 |
缴存
标准 |
建筑面积x建筑造价每平方 费用标准x5%至建筑面积x 建筑造价每平方费用标准 x8% |
多层房屋按购房款的2%,高 层按购房款的3% |
未缴
资金 |
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缺少相应的条款 |
续缴
时间 |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
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
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 |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 业 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 向业主续 |
挪用
资金 |
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挪
用金额2倍 |
维修基金代管部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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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缴费时间 |
原规定(1998年颁布):现在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时间很多都是在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与契税一并缴存。
新规定(2008年颁布):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否则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影 响:有些投资房产的人,买来房子后一般不入住也不办房产证,而物业维修金就拖着不缴,这就影响其他住户维修房子。新规实施后,未缴费的业主将拿不到新房钥匙,使住房维修和维护得到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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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如何用由业主决定 |
原规定(1998年颁布):维修资金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就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房子。
新规定(2008年颁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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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缴纳
购房款总额x2%或x3%
注:多层房屋:x2%,
高层房屋: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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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缴纳
建筑面积x建筑造价每平方费用标准x无电梯的5%或有电梯的8%
注:无电梯的:建筑面积x建筑造价每平方费用标准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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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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