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上半年度成交走势
据太房热线网统计: 据统计显示,2009上半年度太仓商品房共成交5120套,与2008上半年相较同比增长99.8%,成交面积为605849.7平方米,较2008上半年同比增长114%,成交金额高达271543.5万元,与2008上半年相较同比增长136%.
注:3月房交会期间累计共销售商品房2039套,成交总面积23.6万平方米,成交金额10.15亿元,成交套数是上半年度总成交量的39.8%,成交总面积相当去年全年成交总量的39.06%,与同年二月环比增长419.2%。
房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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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房产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04    
 

关于促进太仓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文件
太政发〔2008〕88号

印发《关于促进太仓市房地产市场健康 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健雄学院:
     《关于促进太仓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促进太仓市房地产市场健康 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为了适应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形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苏府〔2008〕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消费政策,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
(一)缩短购房入户年限。购买本市成套住房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上,由单位合法聘录用2年以上(或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2年以上,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2年以上,预计至退休累计交纳社保不低于15年,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2万元提高到4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由16万元提高到22万元;个人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由12万元提高到16万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由30%降低至20%,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借款申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行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征收,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契税税率按2%征收。
(四)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新购住房的纳税人,先按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待其换购住房后,可凭正式发票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五)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其贷款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以上(一)至(五)项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优化行政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六)按下限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
(七)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八)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如剩余出让金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九)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条件。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相应面积的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视具体出让地块的交地时间和土地出让金总额等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分期付款期限;允许自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25%。
(十一)缓缴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十二)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缴纳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验收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全额补足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三)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级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十四)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处理。
(十五)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十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好新设立和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切实落实项目手册制度。
(十七)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与备案等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加强社会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十九)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宣传报道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客观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坚定消费者、企业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避免虚假和不实报道,为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出现市场的不良反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 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政发〔2008〕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房改〔2005〕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东至沿江高速公路、西至昆山市界、南至上海市界、北至苏昆太高速公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物价、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及城厢镇政府、新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的营业税按70%返还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三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其建设规模应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均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招投标合同。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为75~8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55~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划》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l.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l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由市规划建设局收回,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二十一条 购房面积标准,目前按2人户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70平方米执行。

                 五  销售对象和申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到达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回本市的不作供应对象)。
     2.申请人家庭属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3.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己享受福利分房,或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或已享受撤村建居,或已领取承租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己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或5年内因出售个人产权房而成为住房困难户的,均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
     租住公房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凡按本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不再享受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太仓市城区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3.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市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建设局受理申请后,应会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进行复查,复查期限为20工作日。
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及本市的主要报纸和太仓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规划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核准意见。
市规划建设局按照公示确认的购房申请名单,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分期分批落实房源安排,并向购房申请人发放统一的《太仓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基准价购买的优惠面积。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对象。经批准购房的申购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经批准购买的申购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六  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个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并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实际居住不满5年(以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年限)的,不得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内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五年后,确需上市转让的,须经市规划建设局核准,且其原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面积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转让,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由市规划建设局代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住房保障。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收益。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1套,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规划、建设阶段必须为物业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小区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要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八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对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实情等欺骗手段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购房申请;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追回其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补足购房款;并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对采用欺骗手段的申请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规划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低收入家庭住房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三、关于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太规建房〔200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太政发〔2008〕71号)的规定,现就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销售中涉及的原则、申购条件、可享受面积、家庭收入核定和申购审核销售程序等相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销售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直系亲属为准。凡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二、申购条件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为一个申购家庭。申购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夫妇双方至少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至申购截止日前已连续居住满5年);到达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回本市的不作供应对象。 
     (二)申购家庭属中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三)申购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
无房户是指本人无任何产权房(含非居住房),并且与家庭直系亲属的产权房合并计算少于或等于一套。
一处住房有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直系亲属家庭有两个以上的,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超过标准的,家庭之间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个家庭申购。
三、现住房面积、家庭年收入及人口的核定
     现住房面积核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4.现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
     5.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6.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被拆迁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住房;
     7.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二)家庭年收入核定。申购家庭年收入是指:申购家庭夫妇及列入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薪金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收入,偶然所得等。
     申请家庭上年度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收入由税务部门出具上年度收入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正在服刑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以上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亲属。
     以上所规定的户口、现住房面积、婚姻状况等计算时限截止到申购载明的申请截止时间。
四、购房面积标准及价格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70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按市场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与市场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核定。 
五、申购与审核程序
     (一)预告。市规划建设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开发建设情况,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预告。预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范围;
2.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套型、数量;
3.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的条件;
4.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方式和申购期限。
     (二)申请。申购人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购房申请:
1.《太仓市城区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购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以申购人或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无住房的,提供由社区、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
5.申购人家庭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受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采取社区分片受理方式。申请人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要如实填写完整,相关证明材料要齐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
(四)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购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建设局。
     (五)复核。市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购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与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购人的申请材料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核。
     (六)审核。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对申购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为公示对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购人,说明理由。
     (七)公示。市规划建设局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及本市主要报纸和房产网站上对申购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在公示期间对申购人有投诉举报的,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购人。
     (八)确认。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购人的购房资格,由市规划建设局签署申购意见,核发《太仓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上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面积标准、申购期限。
六、销售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规划建设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取得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数量、户型、预(销)售价格、预(销)售时间,中购人的产生方式、选房程序等。
     (二)中购方式。市规划建设局根据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取得购房资格人的数量组织实施。由申购人持《准购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市规划建设局确定的场所,按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中购人及房号。公证机构对产生中购人的全过程进行公证。
     (三)订房手续。中购人凭《准购证》、身份证和中购的房号,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 15日内办理订房手续。
中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订房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购房资格;两年后才可再次申请购房。
     (四)签订合同。中购人按市规划建设局的通知,凭《准购证》、订房手续及身份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地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五)房屋交付。中购人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单位开具的房屋交付通知单,到所在小区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六)权属登记。中购人凭《准购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发票等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房产登记簿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基准面积,市场价格和超标面积,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

 
太仓市规划建设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四、个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宣传资料
个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宣传资料

     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政策简章表(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房屋类型

年限

税(费)

计 算 办 法

说  明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

5年内

营业税及附加

计税依据*5.55%(5.45%)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适用5.05%

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计税依据*1%(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着)

缴纳纳税保证金

方法二:(计税价格-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

5年以上(含)

营业税及附加

免征

应办理营业税减免手续

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计税依据*1%(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着)

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缴纳纳税保证金

方法二:(计税价格-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

5年内

营业税及附加

计税依据*5.55%(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适用5.05%

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计税依据*1%(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着)

缴纳纳税保证金

方法二:(计税价格-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5年以上(含)

营业税及附加

(计税依据-原购入价)*5.55%(5.45%)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适用5.05%

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计税依据*1%(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着)

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缴纳纳税保证金

方法二:(计税价格-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非住宅(门面房、商用房、厂房、汽车库等)

不受转让年限限制

营业税及附加

(计税依据-原购入价)*5.55%(5.45%)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适用5.05%

土地增值税

方法一:计税依据*1.5%

原购入价以取得的购置发票上开具金额为依据,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方法二:[计税价格-原购入价*(1+N*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

方法三:(计税价格-重置成本价-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允许扣除费用)*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格-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不论房屋类型、没有转让年限限制,印花税按计税依据*0.05%缴纳(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1、年限以房产证注册时间和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时间“孰先”为原则。

2、计算办法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评估价中取高者作为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与契税的计税价格一致。

3、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区分标准: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由市规划部门提供数据或以产权证中的记载信息确认);(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产权证上记载的阁楼面积计入套型面积);(3)实际成交价格在统计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上述三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的,均为非普通住宅。

4、营业税及附加是指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5、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6、对出售自有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在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太仓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