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上半年度成交走势
据太房热线网统计: 据统计显示,2009上半年度太仓商品房共成交5120套,与2008上半年相较同比增长99.8%,成交面积为605849.7平方米,较2008上半年同比增长114%,成交金额高达271543.5万元,与2008上半年相较同比增长136%.
注:3月房交会期间累计共销售商品房2039套,成交总面积23.6万平方米,成交金额10.15亿元,成交套数是上半年度总成交量的39.8%,成交总面积相当去年全年成交总量的39.06%,与同年二月环比增长419.2%。
房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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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房地产新政策

发布日期:2009-07-07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2008年1月7日,国务院重拳打囤地。国务院办公厅昨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指出: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同时,该通知还提出“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二、两部门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依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列入房地产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条  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三、央行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2008年2月4日,央行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1)、开发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以下浮10%以内
(2)、开发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比35%的常规要求有所降低
(3)、开发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比常规2年的还款期限有所延长
政策分析:
     这一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房地产企业的优惠贷款政策体现了政府对于08年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导向。2007年底到2008年初陆续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等政策,预示了我国住房政策的战略转型,国家和政府在对待住房问题上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分房、到市场化的依靠商品房解决、到现在以商品房为主解决中高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创业公寓、人才公寓为附的多层次住房体系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从前几年的货币补贴、租金补贴转变为近期的住房建设。这两个转变意味着政府已经认识到房价再降,中低收入者也无能力购房,只有学习香港、新加坡等城市经验才能缓和住房供需矛盾,也意味着开发商品房的房地产企业的职责是为中高收入者提供住房,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只能由政府来加以引导解决。
     因此,各种符合住房保证政策精神的措施将会陆续出台,对于开发经济适用房的企业是有持续利好效应的。可以获得低息贷款、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融资成本。而对于提供贷款的银行而言,此项贷款属于低风险与低收益的放贷领域。

四、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重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是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住房建设规划是对未来几年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主要依据,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是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落实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编制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做好前期调研、专题研究、规划编制等工作。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一是要以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二是要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
     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进一步总结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在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入调查,科学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统计与分析任务重。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全面调查,建立城市居民住房现状及动态管理档案,加强科学分析和预测。各地要充分利用住房现状调查的既有成果,参考城市住宅的保有量、成套情况、空间分布、产权状况、户均人口、户籍家庭数、流动人口居住情况、居民收入、居住需求意愿等情况,结合本地资源与环境等约束条件,人口和住房需求结构变化趋势,以及旧住宅改造、城市拆迁、市场需求和政策因素等,统筹研究确定住房结构、居住用地空间布局、设施配套和建设规模。
三、突出重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要求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要根据本地住宅需求情况,落实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合理确定居住用地供应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和住宅供应规模。要把普通住房供应作为主要内容,突出强调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即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的建设目标、建设项目、住房结构比例、土地供应保障措施等,并提出包括新建、存量住房利用等多种渠道的综合解决方案。
住房建设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图册与附件组成。规划文本应包括总则、住房发展目标、住房用地供应目标与空间布局、住房政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研究报告与基础资料。
四、加强监督,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把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近期建设规划中落实项目用地、建设时序和进度安排情况,以及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等作为规划效能监察重点。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到位。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对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及时整改,确保其按要求及时完成编制及报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实施日期:2008年02月25日 (中央法规)

五、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与房地产相关的部“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住房改革和建设,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温家宝说,总的指导原则是:
     坚持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给,引导居民适度消费。 
     坚持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政府主要制定住房规划和政策,搞好土地合理供应、集约利用和管理,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主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
     坚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温家宝强调,今年要采取四项措施: 
     一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今年中央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68亿元,比去年增加17亿元;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增加这方面投入。同时,要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二要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合理调整城市土地供给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
     三要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等手段,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四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依法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和炒地炒房行为。同时,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

六、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时表示,美国利率的下调对中国利率政策是有影响的,但这个影响只是一部分。中国利率政策的制定,还要考虑国内的一些因素。
     中新网3月18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求,继续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七、华建敏: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华建敏在说明中指出,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统筹。
     住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统筹城乡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深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安全和房地产市场等。
不再保留建设部。
http://news.dg.szhome.com/fckUpimg/2009/1/5(10).jpg

八、证监会:房地产企业IPO募资不得用于买地
     东方网3月23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有关人士昨日在京表示,中国证监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通过IPO或借壳上市等方式,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但对募集资金用于囤积土地、房源,或用于购买开发用地等的IPO,将不予核准。
不会限制房企IPO和再融资
     在昨日举行的“2008年宏观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发展态势报告会”上,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三处负责人发表演讲说,市场传言房地产企业IPO和再融资审核停止并不准确。“房地产企业,目前已经不存在暂停上市审核的情况,也应当不会再出现限制房地产企业的状况。”
目前,证监会对地产企业IPO、再融资、买壳上市等均按照正常程序受理、审核,和其他行业相比没有任何特殊之处。且今年以来,已有两家企业IPO过会,目前IPO在审企业5家;再融资方面,今年已经有4家实现再融资132亿,还有3家已经过会,正等待发行窗口,目前受理在审的还有15家。
IPO募资不得购买开发用地  
     这位负责人提示了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审核重点。其中,房地产企业首发过程中凡募集资金用于囤积土地、房源,或用于购买开发用地等,将不予核准。
房地产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也被高度强调。首发时重点关注本次筹资用于投资项目开发进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资在招股书中披露的是否与计划一致;再融资时重点关注上次募资项目进展、效益情况是否与招股书披露一致,是否充分履行承诺等。另外,在近期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有关通知下发后,监管部门要求在审企业及后续提交材料企业,必须由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围绕通知逐条进行尽职调查,逐条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间接境外上市仍受限
     关于房地产公司境外上市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目前仍受2006年商务部等发布的10号文限制。
     他称,去年乃至今年个别实现境外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均为10号文发布之前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10号文颁行之后,没有新批房地产企业间接境外上市。
优质房企利于行业运作  
     针对“上市房地产公司推高地价房价”,制造出“面粉比面包贵”局面的观点,这位负责人说,证监会就此一直保持与建设部的沟通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境内上市房地产公司有120家,占上市公司总量的7.5%,从去年初到今年2月末,房地产类公司融资578亿元,占市场融资总量的6.7%,但这来自资本市场的578亿元资金,仅相当于去年全国房地产业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2.3%。  
     总体看,房地产上市公司在全国地产行业中占少数——5万家房地产公司中只有约120家上市。相对未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规模实力较大,透明度高,经营比较规范,且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房地产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和土地开发进度比未上市企业高,囤房囤地不符合上市公司追求均衡稳定收益的机制。  
     这位负责人认为,资本市场发展至今,有条件推动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一批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此举也有利于改善行业金融支持结构,有利于提高行业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快速将土地转化为居民需要的住房,平衡供需,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如果国内有一大批万科这样的房地产企业,那么这些企业群体在整个住宅市场发展中将起到与宏观调控目标一致的功能。”他举例说,万科、保利、招商地产等均通过IPO实现了逐步做大做强。而中粮地产则在2004年通过借壳实现上市,参加股改后,很快申请发行筹资,并成功筹资13亿元。目前,中粮集团已经在酝酿更大的资产整合、资源注入计划。中粮地产、泛海建设的控股股东通过资源注入帮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市值规模均可能成倍增加。

九、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全面排查住房公积金违规放贷
出台时间:2008年4月8日
      政策要点:(1)重点对违规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对历史遗留的风险资金坚决予以回收和妥善处置;(2)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3)依法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重点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处理。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政策分析:2007年全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表现使得成交量大幅度上升,各个城市的公积金贷款几乎用完,公积金贷款出现了很大的缺口,政府相关部门也发现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弊端。同时,出现了公积金违规放贷的现象,使得缺口进一步加大,数额巨大的公积金贷款与国家从紧的货币政策相违背,也使得购房者不能享受到本该享受的公积金贷款低利率,不利于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使这一部分实实在在的自住需求被压抑,变相加大了未来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压力。
      两会后成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始全面排查公积金违规贷款的现象,势必将使公积金快速回流,各个城市的公积金贷款开闸也将马上启动。从而带来的自住需求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支撑房价,因此现阶段房地产公司应积极与各大银行进行联系交流,第一时间争取到更多银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吸引购房者。

十一、央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为继续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求,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4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十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6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十三、央行决定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2008年6月7日,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于2008年6月15日和25日分别按0.5个百分点缴款。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十四、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新版土地出让合同
     2008年6月20日公布,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新版土地出让合同将从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合同不仅将明确约定出让地块的开工、竣工时间,同时规定,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土地,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十五、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08年8月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严格开展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和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该通知只是对于此前各种对房地产调控政策中有关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规定的归纳和重申,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出台。
     通知的要点主要有,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

十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49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77%调整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调整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表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http://news.dg.szhome.com/fckUpimg/2009/1/2(12).jpg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结构优化的原则,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
     从2008年9月25日起,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五日电 (李妍)中国央行十五日下午宣布,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下调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的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一个百分点,而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下调二个百分点。
     此外,央行同时宣布,还将从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零点二七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
     这是今年以来,中国央行旨在限制银行借贷、抑制经济过热,将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屡次上调后的首度下调。
     中国央行官方表示,此举是“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结构优化的原则,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持续发展”。分析人士认为,中央“保经济增长、控物价过快上涨”的新政业已明确,目前物价涨幅有所回落,而金融机构、企业银根紧张、股市跌跌不休,央行今年首度调降存款准备金率和贷款利率,对于中国宏观经济和股市将有利好作用。
     据知,此次下调前,中国存款准备金率已达一九八五年以来的历史最高水平,为百分之十七点五。一九八五年,中国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百分之十,此后二十三年间,存款准备金率最低曾降至百分之六。

十八、央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2008年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

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二十、央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
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 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支持扩大内需,提高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金融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一是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是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在下限以上区别确定。
      二是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三是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四是汶川地震灾区居民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最低首付款比例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不变。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十二、国务院出台十条政策,提出用4万亿资金拉动内需
     2008年11月9日,国务院出台十条政策,提出用4万亿资金拉动内需,温总理在部署落实中央政策的七项工作时,突出强调了房地产业的重要地位,说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实行积极财政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当前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

二十三、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措施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近期国家采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不少城市商品住房成交量有所回升。当前,要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加大政策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解决近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会议要求,各地区要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二十四、央行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
     2008年11月26日,央行宣布,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与此同时,央行决定自12月5日起,下调工、农、中、建、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下调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同时,继续对汶川地震灾区和农村金融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据中新网报道,此次降息为央行11年以来(1997年以来)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最大降幅,1997年10月23日央行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44个基点,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180个基点;为央行9年(1999年)以来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最大降幅,上一次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最大降幅是在1999年,央行下调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153个基点,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4个基点。

二十五、国务院放宽二套房贷政策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近期国家采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不少城市商品住房成交量有所回升。当前,要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加大政策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解决近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会议要求,各地区要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二十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方案。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四)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五)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六)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2008年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八)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九)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十一)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市场各地情况不同、差异较大,要加强分类指导,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十七、央行决定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
为进一步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从2008年12月2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